电子商务法草案:快递信息泄漏最高罚50万
据相关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在12月19日如期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与会期间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除了对电子商务中的炒信、信息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快递物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等也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商在服务消费者的过程中,若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依法进行赔偿。
针对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商家,若出现以上情况,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草案明确“个人信息”的具体范畴,包括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如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假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可依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草案的明确规定,即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的,又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通过本次电子商务法草案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于整治当下电商和快递的决心和举措,我们有理由相信电子商务及配套快递等产业链会越来越合理规范。Hi商学院也会持续关注人大常委会和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进展,敬请期待!